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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17:33:50 浏览次数:2655

开封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3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以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项工作;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切实解决部分单位不建不缴、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加大对全市职工住房的贷款力度,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支持。力争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资金使用率、个贷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加大住房公积金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快速提升便民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全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理顺管理机制,全面开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一)各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2011年起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补助部分要100%到位,严禁只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区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要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推进全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凡在我市设立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都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要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依照有关规定每年确定一次。职工月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

(四)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至12%。各县、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5%执行。

(五)严格审批困难单位停、缓缴住房公积金。全市各单位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六)依法处罚未建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缴存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是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提高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加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大力支持,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质监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登记、年检、变更时,单位要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证明;财政部门在对三资企业进行财务年检时,对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及时办理;监察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专项审计。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专项检查时,各相关部门要派专员参加,积极做好协助工作,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工作。

四、严格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条例》规定。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要符合下列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2)退休的;(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满50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5)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7)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8)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二)严厉处罚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要先审核职工提出的提取申请,出具提取证明,严禁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根据《省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贷款证明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造假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同时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力度与风险管理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落实“低存低贷”的购房融资政策。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是扩大职工住房消费、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连续缴存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我市住宅市场和个人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比例和贷款最高限额,简化委托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做好贷款风险管理。在大力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融资作用的同时,要抓好贷后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催收机制,对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个人,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并安排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经多次催收仍不还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风险的控制能力。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完善网络运行平台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相关知识,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社会认知度。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对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要进行曝光,不断增强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切实提高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使更多的职工和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安居乐业的愿望。

(二)做好网络平台建设。住房公积金网络平台能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办事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提高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网络平台要重点完善办事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文件、表格下载等功能,以方便广大职工和单位办理业务,同时要有利于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广开民意沟通渠道,提高个人维权意识,促进全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进度。

七、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的监督,有利于单位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全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拖欠、挪用、坐支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以切实维护全市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齐抓共管,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信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